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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收新政:企业因去产能停产停业可免征房产税

发表时间:2021-10-08 16:29
日前,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》。通知明确,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、关闭的企业,自停产停业次月起,免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但企业享受的免税政策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。该项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。
  通知要求,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、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,其他企业名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、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。
  这即是说,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,自企业停产停业次月起,便可享受免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费的优惠税收政策。
  关于房产税: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,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,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。
  计算方法:(1)从价计征。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,其公式为:应纳税额=应税房产原值×(1-扣除比例)×年税率1.2%;
  (2)从租计征。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,其公式为:应纳税额=租金收入×12%;另,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,其公式为:应纳税额=房产租金收入×4%。
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: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范围内,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,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,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。
  计算方法: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,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。计算公式为: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=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×适用单位税额。
  可以说,该项政策的出台,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。不过,企业享受这项免税政策,还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,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、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。
  通知原文如下:
  财政部 税务总局
  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  为推进去产能、调结构,促进产业转型升级,现将有关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:
  一、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、关闭的企业,自停产停业次月起,免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。
  二、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、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,其他企业名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、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。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(含停产停业、关闭时间)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。
 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,将恢复生产经营、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。
  三、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,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,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、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。
  四、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。本通知发布前,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、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,可按本通知执行。
  财政部 税务总局
 2018年9月3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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